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本辦法所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取得設備登記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六、風力發電設備: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七、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八、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指利用圳路之自然水量與落差之水力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九、圳路:指灌溉水渠或其他用途之水流渠道。
十、地熱能發電設備:指直接利用地熱田產出之熱蒸汽推動汽輪機發電,或利用地熱田產生之熱水加溫工作流體使其蒸發為氣體後,以之推動氣渦輪機之發電設備。
十一、海洋能發電設備:指可轉換海洋溫差能、鹽差能、波浪能、洋流能或潮汐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十二、生質能發電設備:指利用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有機廢棄物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十三、廢棄物發電設備:指利用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升熱值之燃料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且發電效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發電設備。
十四、燃料電池發電設備: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進行氫氣與氧氣電化學反應並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十五、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