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56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7、11~13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11 條條文之附件四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45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11 條條文之附
件四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1038079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13~17、18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7 條附件 1、第 11 條附件 4 所列屬「經濟
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
源署」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9046069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7、11、12、18、21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
件二、第 10 條條文之附件三、第 15 條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第
20 條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增訂第 7-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80460538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除第 4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29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10、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3046020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9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10 條條文之附
件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10460706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11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新名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
置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257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