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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第 3 條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