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二、未於第十二條指定之轉換期限內完成改正。
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追查不符合驗證基準而不可補正。
四、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行各項安排,以利驗證機關(構)辦理追查。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改善完成或再追查仍不符合驗證基準。
六、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經通知後仍未於十五日內辦理。
七、未依第十六條規定報請備查,經通知後仍未於十五日內報請備查,亦未復工或復業。
八、依第十六條規定報請備查,逾備查停工或停業期間,仍未復工或復業。
九、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變更。
十、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十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
十二、主動申請廢止認可登錄。
十三、驗證基準、驗證類別及產品類別經廢止。
十四、廠商解散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