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及項目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瞬發力:立定跳遠。
(五)心肺耐力:跑走。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登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柔軟度:抓背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原地站立抬膝。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立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第 3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並以腰圍(公分)除以臀圍
(公分)計算,至少測量二次,取平均值。
三、屈膝仰臥起坐:
(一)受測者平躺,屈膝成九十度,足部平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雙
掌輕貼於肩部,施測者輕壓其腳背,協助穩定。
(二)利用腹肌收縮起身,雙手肘輕觸大腿後,始恢復成預備動作。
(三)計時一分鐘,統計完成次數。
四、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平坐,雙腳分開成三十公分,膝關節貼地伸直,腳尖朝上。
(二)受測者雙腳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三)雙手上下重疊,中指對齊,上身緩慢往前伸展,當中指觸及量尺時
,應暫停一秒至二秒。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五、立定跳遠:
(一)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彎曲
。
(二)雙臂置於身體雙側後方,雙臂自然前擺,雙腳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
(三)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內緣至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六、跑走:
(一)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成測
驗;其未能以跑步完成者,得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記錄時間
。
(二)為利辨識,受測者得穿戴號碼衣。
(三)以碼錶並依下列規定記錄:
1.國民小學學生:八百公尺。
2.國民中學以上學生:男學生一千六百公尺,女學生八百公尺。
七、登階:
(一)受測者站立於臺階前,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
,每四拍上下臺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完成登階測驗,並休息一分鐘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鐘三十秒
;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二分鐘至二分鐘三十秒;再休息三十秒
後,立即測量三分鐘至三分鐘三十秒三次脈搏數。
(三)將前目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第四目公式中,計算心肺耐力指數。
(四)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一百八十秒×一百)÷(三次脈搏
總和×二)。
八、肱二頭肌手臂屈舉:
(一)受試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慣用手實握啞鈴,
自然伸直。
(二)女性用五磅啞鈴,男性用八磅啞鈴進行測驗。
(三)測驗時,受試者反覆從事屈臂動作;屈臂時,手要完全屈曲,於三
十秒內,鼓勵受試者完成最多次數。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一次,以舉啞鈴之次數為記錄單位。
九、椅子坐立:
(一)受試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
。
(二)受試者反覆起立坐下動作;起立時,雙腿要完全伸直,於三十秒內
鼓勵受試者完成最多次數。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一次,以完成一次之坐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抓背:
(一)一手過肩向下方伸展,另一手在腰部向後上方伸展,測量雙手中指
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十一、椅子坐姿體前彎:
(一)坐姿在椅子前方,一腳向前伸展,腳勾起,雙手上下重疊,中指
對齊,向前伸展摸腳趾,測量手掌中指與腳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十二、原地站立抬膝:
(一)受試者先以髂前上棘與膝蓋骨連線中點,決定測驗時大腿抬起高
度,在牆上貼上膠布作為註記。
(二)測驗時,受試者應於二分鐘內,以最快速度進行左右踏步,計算
右腳抬起次數。
(三)左右抬腿各練習一次,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分鐘,以完成一次左
右踏步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
(一)受試者坐直於椅子上,待施測者下令開始後,以最快速度站起,
並快走繞行二‧四四公尺外座椅,再走回原位坐下。
(二)量測從起身至坐下所費時間二次,並取時間最短值。
十四、開眼單足立:
(一)受測者雙手叉腰,一腳(慣用腳)以全腳掌穩固著地,另一腳屈
膝抬離於地面,貼於支撐腳內側。
(二)一腳觸地、另一支撐腳移動或叉腰手離開腰部時,即停錶。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時間最長值為評估依據。
第 4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皮尺。
三、屈膝仰臥起坐:碼錶及軟墊。
四、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五、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及捲尺。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八、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
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九、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抓背:十八吋硬尺。
十一、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十八吋
硬尺。
十二、原地站立抬膝: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
十三公分)。
十四、開眼單足立:碼錶。
第 5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及學生體適
能常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主管之學校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鼓
勵直轄市、縣(市)民及學生參加檢測。
各機關、學校或受各機關委託之機構、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
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