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館南海劇場、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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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時間 │裝臺排練 │演出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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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 │08:30~12:00 │5,000 元 │7,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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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劇場 │下午 │13:30~17:00 │5,000 元 │7,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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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間 │19:00~22:30 │10,000 元│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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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 每時段 │800 元 │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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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臺 │ 每時段 │400 元 │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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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地墊 │ 每時段 │400 元 │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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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展覽室 │ 每日 │ 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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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1.場地使用包括空調、燈光、音響。 │
│2.鋼琴、合唱臺、舞蹈地墊之使用時段比照場地時段辦理。 │
│3.超越上開使用時段者,每小時場地加收新臺幣 2,000 元;鋼琴加│
│ 收 200 元;合唱臺、舞蹈地墊加收 100 元。不足 1 小時者,│
│ 均以 1 小時計。 │
│4.臨時提出增加場次一概不受理。 │
│5.為維護場地永續使用品質,凡使用場地者,於演出結束後,應會同│
│ 本館技術人員檢視使用情形後方得離去;若發現有任何毀壞時,應│
│ 依規定賠償。 │
│6.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費八│
│ 折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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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
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