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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
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