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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驗茶葉農藥殘留,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元。
第 3 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香氣成分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5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 6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7 條
檢驗茶葉 γ- 胺基丁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8 條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9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
第 10 條
檢驗茶樹品種 DNA 分子標誌鑑定,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第 11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12 條
委託進行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者,須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聯繫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表」,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第 13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