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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服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第 3 條
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制式說明書。
第 4 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巡防機關人員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第 5 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防寒大衣、防寒夾克、防寒背心或雨衣。
第 6 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