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格式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應將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紀錄表交由委員會彙整並審核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第一項之逐日記錄得以逐月記錄替代之,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不受前項申報規定期限之限制。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