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與地
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於本會附屬安養機構忘我園區之受照顧者。
第 3 條
本標準之收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4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
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