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
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
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
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
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
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4 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者,得向學校申請,經學校
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
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
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