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西藥及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新藥
(一)新成分製劑之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五萬元。
(三)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或控釋劑型、相同成分相同投與
途徑不同劑量之新成分新藥等製劑產品之查驗登記,新臺幣三萬五
千元。
二、一般製劑
(一)監視藥品之學名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非屬監視藥品之學名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二萬元。
(三)外銷專用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二萬元。
三、生物藥品
(一)血液製劑、抗毒素或疫苗查驗登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利用基因工程製造之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已審查過之生物藥品,其不同劑量包裝、不同產地之查驗登記,新
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臨床試驗
(一)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臨床試驗報告書查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銜接性試驗評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臨床試驗相關函詢,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
(一)生體可用率試驗計畫書審核,新臺幣五千元。
(二)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審核,新臺幣五千元。
(三)非監視成分之生體可用率試驗報告書審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非監視成分之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書審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非監視成分口服劑型藥品之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書審核,新臺幣五
千元。
六、原料藥
(一)供藥廠製造藥品之原料藥查驗登記,新臺幣三萬元。
(二)輸入自用原料藥備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備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西藥製造品質檢查
(一)國內西藥製造工廠檢查:
1.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品項
之檢查,新臺幣六萬元,每增加一個劑型、生物藥品品項、原料
藥品項,增加收費二萬元。
2.後續管理檢查,新臺幣六萬元。
3.委託檢驗實地查核,新臺幣一萬元。
4.藥廠兼製產品審查,新臺幣一萬元,共用廠房者,每增加一個產
品增加收費五千元。
(二)國外西藥製造工廠檢查:
1.國外藥廠工廠資料審查,新臺幣六萬元,每增加一個劑型、生物
藥品品項、原料藥品項,增加收費二萬元。
2.國外藥廠後續管理審查,新臺幣六萬元。
3.國外藥廠新申請案實地查核,藥廠之工廠資料經衛生署准予備查
者,收費五十萬元;工廠資料未經衛生署准予備查者,收費五十
六萬元。
4.國外藥廠後續管理實地查核,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八、醫療器材
(一)新原理、新結構、新材料、新效能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屬新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新臺幣三萬元。
(二)一般及外銷專用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一萬元。
(三)醫療器材列管查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國內醫療器材製造工廠查核或其後續稽核,新臺幣二萬元。
(五)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品質系統文件審查或其後續稽核,新臺幣二
萬元。
(六)優良醫療器材製造工廠認可登錄增加登錄品項或遷廠之變更,新臺
幣二萬元。
(七)優良醫療器材製造工廠認可登錄之其他變更,新臺幣八千元。
(八)第一等級體外診斷試劑備查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九)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新增品項),新臺幣五萬元。
(十)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類似品項),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十一)醫療器材半成品備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九、藥品登記事項變更
(一)新適應症、新用法用量、新類別或新賦形劑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
(二)委託製造、移轉、合併、產地或遷廠變更,新臺幣八千元。
(三)前目以外之其他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十、醫療器材登記事項變更
(一)增加新適用範圍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增加規格、移轉、合併、產地或遷廠變更,新臺幣八千元。
(三)其他變更或申請委託包裝,新臺幣五千元。
(四)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遺失補發,新臺幣五千元。
十一、藥物原核准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十二、證明書及備查函
(一)中文產地證明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英文產地證明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中文優良醫療器材製造證明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英文優良醫療器材製造證明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中文備查函證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英文備查函證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三、藥物許可證領證,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四、案件函詢,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五、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實地查核
(一)實地查核或其後續稽核,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增加登錄品項之查核,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遷廠之查核,新臺幣五十萬元。
前項第九款第二目及第十款第二目之變更申請,每件以一廠次為限。
第一項第十二款證明書及備查函之申請,每件以一式五份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之 3,此收費含文件審查六萬元及實地查核四十四萬
元至五十萬元,每件每增加一個劑型、生物藥品品項、原料藥品項,增加
收費如下:
一、非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空調、水系統,加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非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調或水系統,加收新臺幣五萬元。
三、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調或水系統,加收新臺幣八萬八千元。
四、非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調系統且不同水系統,加收新臺幣七萬
元。
五、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調系統且不同水系統,加收新臺幣十萬五
千元。
六、非無菌製劑之不同廠房,加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七、無菌製劑之不同廠房,加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第一項第十五款,每件每增加一醫療器材品項製程之收費如下:
一、同一廠房,加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不同廠房,加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第一項第十五款,每件每增加一不同滅菌製程,加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第 3 條
辦理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之 3、第二目之 4 及第十五款之查核人員臨場
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
核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