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
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或漫畫出版
相關公(協)會。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年度漫畫大獎。
三、少年漫畫類獎。
四、少女漫畫類獎。
五、一般漫畫類獎。
六、漫畫新人獎。
七、漫畫潛力獎。
八、終身成就獎。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
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
牌各一。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
;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得獎者,每一獎項優勝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
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佳作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
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
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三、前條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
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條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
作品中評選出。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
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
審委員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審酌其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等事
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
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
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
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
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案件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
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
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二、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出版發行實體
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四、漫畫潛力獎:由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終身成就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
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
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漫畫產
業有特殊成就者,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
民推薦參賽。
六、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報名參賽。
第 7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二、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三、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以單格、四格
、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
四、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主題及呈現方式不限。
五、前四款之參賽作品應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有版權頁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
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六、漫畫潛力獎:參賽作品之主題不限,其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
式呈現均可,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 A4 或 B4 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
。參賽作品如以連環方式呈現者,其頁數不得少於十六頁。
第 8 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9 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
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
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
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11 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
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
人,自該屆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
及其內容於推廣使用。
四、依本局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
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
作品。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
,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
局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