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
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
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
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
、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
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
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
,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
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地震: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因受地
震影響致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
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
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
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第 3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一)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
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
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依據播報
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
政局備查。
(五)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
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
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
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
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
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前,應保持
聯繫,以作適當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決定。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警
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
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學
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
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4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
、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
預測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
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予
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 5 條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
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
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
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
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
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 6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
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
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 7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
,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
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
及上課期間。
第 8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
、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
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9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
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
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 10 條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
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
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
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第 11 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
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2 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
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 13 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員工服務手冊或學生手冊等資料,
廣為宣傳。
第 14 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
、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
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有關人
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為提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執行成效,本院人事行政局、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與各通報權責機關,
平時應加強聯繫,並建立合作機制。
第 15 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
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並應建立通訊聯絡名冊,定期更新,送
本院人事行政局。
第 16 條
公營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
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