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 3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2 mg/100mL(
20 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 mg/100mL(500 ppm) 。標
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2 mg/100mL(20 ppm) 。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
2 mg/100mL(320 ppm) 。
第 4 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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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限量(ppm) │
├─────┼─────────────┤
│ 砷 │ 0.2 │
├─────┼─────────────┤
│ 鉛 │ 0.3 │
├─────┼─────────────┤
│ 銅 │ 5.0 │
├─────┼─────────────┤
│ 錫 │(金屬罐裝飲料)150 │
├─────┼─────────────┤
│ 銻 │ 0.15 │
├─────┴─────────────┤
│備註:重金屬限量規定暫不包括天然果蔬汁│
│ 及濃縮果蔬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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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微生物限量:
┌───────┬──────────────────────┐
│ │ 限量 │
│ 類別 ├─────┬─────┬─────┬────┤
│ │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沙門氏菌│
│ │(cfu/mL)│(MPN/mL)│(MPN/mL)│ │
├───────┼─────┼─────┼─────┼────┤
│一、含有碳酸之│ 4 │10 以下;│ │ │
│ 飲料:包括│10 以下;│但有容器或│ │ │
│ 汽水、可樂│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 陰性 │ 陰性 │
│ 及其他添加│包裝者應在│陰性 │ │ │
│ 碳酸之飲料│100 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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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果蔬汁及果│ │
│ 蔬汁飲料 │ │
├───────┼─────┬─────┬─────┬────┤
│(一)未經稀釋│ │ │ │ │
│ 及商業殺│ │ 3 │ │ │
│ 菌之鮮榨│ - │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 天然果蔬│ │ │ │ │
│ 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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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還原果蔬│ 4 │ │ │ │
│ 汁、果蔬│10 以下;│10 以下;│ │ │
│ 汁飲料、│但有容器或│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果漿(蜜│包裝者應在│包裝者應為│ │ │
│ )及其他│200 以下 │陰性 │ │ │
│ 類似產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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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酵果蔬│ │10 以下;│ │ │
│ 汁、發酵│ - │但經加熱殺│ 陰性 │ 陰性 │
│ 果蔬汁飲│ │菌者應為陰│ │ │
│ 料 │ │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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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食品原料│ │ │ │ │
│ 萃取而得之│ │ │ │ │
│ 飲料(包括│ 4 │ │ │ │
│ 咖啡、可可│10 以下;│10 以下;│ │ │
│ 、茶或以穀│但有容器或│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物、豆類等│包裝者應在│包裝者應為│ │ │
│ 原料萃取、│200 以下 │陰性 │ │ │
│ 磨製或發酵│ │ │ │ │
│ 而成,供飲│ │ │ │ │
│ 用之飲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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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添加乳酸或│ │10 以下;│ │ │
│ 稀釋發酵乳│ - │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調味之酸性│ │包裝者應為│ │ │
│ 飲料 │ │陰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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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即時調製且為方便外帶所為之暫時性包裝,非用以延長產品儲│
│ 存期限者,不以「有容器或包裝者」之類別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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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