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
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產品檢驗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
第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
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件加收一
百元。
第 4 條
正字標記不定期抽樣之產品檢驗或改正期限屆滿後之再實施產品檢驗,其
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
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第 5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施監督試驗
或重新抽樣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
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
計收。
第 6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認可試驗室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
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 6-1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五章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
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