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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
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
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
著制服。
第 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收容勤務工作服及國境勤務工作服
四種。
第 4 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服值班勤務。
六、執行入出國查驗、面談職務。
七、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5 條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查察、調查職務。
二、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三、執行移民輔導職務。
四、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收容、戒護、移送、
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職務。
五、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6 條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收容管理、臨時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7 條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國境入出境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8 條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第 9 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 10 條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