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提供測繪服務,應依本標
準收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籍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一。
二、電子檔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二。
三、圖文掃瞄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三。
四、圖檔輸出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四。
五、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五。
六、法院囑託鑑測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六。
七、測繪圖資電信網路閱覽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七。
第 4 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二款資料、第三款、第
五款或第七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或
免徵。
前項減徵規費費額,以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或附表七規定費額百分之
五十計收。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二款資料或第七款服務者,得予免徵規費
;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五款即時性衛星動態定位服務者,得減徵百分之三十
。
提供即時性衛星觀測資料及衛星基準站用地者,申請前條第五款即時性衛
星動態定位服務者,得每一基準站減徵百分之五十。
學術單位執行研究計畫未獲相關單位經費補助且未涉及商業營利行為者,
申請前條第五款衛星觀測資料電子檔者,得每站每天減徵新台幣二十元。
第 5 條
寄送第三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 6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第七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九十八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