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
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個
數在二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個數在二十一種以上
、六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五千元,商品個數在六十一種以上者
,每類新臺幣九千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一
案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分期繳納者,第一期每類
新臺幣一千元,第二期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分期繳納者,第一期
每件新臺幣一千元,第二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4 條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第 5 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
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
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第 6 條
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更
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7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註冊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