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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
│ 食品種類│乳品及嬰兒食品│ 其他食品 │
│放射性核種 │ │ │
├────────────┼───────┼─────────┤
│碘一三一(I-131) │55 貝克/公斤│30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300 Bq/kg) │
├────────────┼───────┼─────────┤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370 貝克/公斤│370 貝克/公斤 │
│(Cs-134+Cs-137) │ (370 Bq/kg)│(370 Bq/kg)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