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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圖像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使用藏品圖像,應繳納使用費,有關藏品圖像使用費基
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須遵守本館藏品圖像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