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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檢查核定准演之電影片分為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十二
歲未滿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 3 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
發模擬作用者。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
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 4 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
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 5 條
電影片內容無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父母、師
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護」級。
一、涉及性問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者。
二、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
理非必然有不良影響者。
第 6 條
電影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 7 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級、「護
」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 8 條
電影事業、機關、學校、團體及電影從業人員申請電影片檢查時,除依電
影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電影片之內容
填報擬列之等級、原產地所列之等級(無則免列),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
核定。
第 9 條
「限」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
級、「護」級或「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
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
級電影片時放映。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