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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042035009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新名稱: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
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 0960521606Z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
更為文化部,第 8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 091052147
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二字第 04158 號
令修正發布第2、3、5~1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7867 號
令修正第 2、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000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