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稱申請人)遇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附表一)。
第 3 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
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
對親屬表(附表二)之用。
第 4 條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請附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證明文件
)。
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附表三、附表四)。
三、親屬表。
第 5 條
本辦法之查詢範圍,以民國八十七年以後於主管機關人工生殖資料庫登錄
之個案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所定查詢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局或委託相關團體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