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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