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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三類藝術才能班。
教育部視實際需要指定增設其他類別藝術才能班時,得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
一、早期發掘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施以計畫、系統性教育,充分發
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二、增進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對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
,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前項學生入班之鑑定,應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
第十六條規定。
第 4 條
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除應合於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 (班) 設立之規定
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
二、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
前項各款條件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但屬國立學校者,
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含師資、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
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
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第 6 條
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
術才能班;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 7 條
藝術才能班之教學方式如下:
一、分組教學。
二、個別教學。
三、協同教學。
四、資源班教學。
五、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
六、其他教學方式。
第 8 條
藝術才能班之施教重點如下:
一、加強藝術專業之知能。
二、強化藝術表現之技能。
三、增進藝術鑑賞及創作之能力。
四、重視傳統藝術之研習及創新。
第 9 條
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
至少三人,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
辦理藝術才能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時
,得遴聘校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
由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
適當時間補足之。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藝術專業課程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由現行高級
中等學校課程標準已列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
足之。
第 11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班提供
指導及定期評鑑。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