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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原則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原則規定申請證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第 3 條
申請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二、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申請補行口試者,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