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如下:
一、證照費:
(一) 預防接種費及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 屍體出境准許證書費。
二、衛生檢疫費:
(一) 航空器衛生檢疫費。
(二) 船舶衛生檢疫費。
三、消毒費:
(一)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
(二) 貨櫃蒸燻消毒費。
(三) 進口貨物消毒費。
四、檢驗費。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之總噸位。
第 4 條
預防接種費,指黃熱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霍亂預防接種費;其收費基
準如下:
一、黃熱病:每劑新臺幣一千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每劑新臺幣八百元。
三、霍亂:每劑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5 條
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初簽新臺幣二百元,加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6 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
下:
一、一千噸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千噸:每張新臺幣四千元。
第 7 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補發、延期、放行或更改船名、國籍
、註冊編號等簽證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8 條
屍體出境准許證書費或其他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 9 條
航空器衛生檢疫費,按航空器入、出境各一次計算,每架次新臺幣三百六
十元。
第 10 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 一千噸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 超過一千噸至五千噸:每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 超過五千噸至一萬噸:每艘新臺幣二千元。
(四) 超過一萬噸至三萬噸: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 超過三萬噸至五萬噸:每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 超過五萬噸:每艘新臺幣五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拖船已徵收前項費用者。
第 11 條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使用溴化甲烷者:
(一) 一百五十噸以下:每艘新臺幣九千元。
(二) 超過一百五十噸至三千噸:超過部分,每噸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 超過三千噸:超過部分,每噸新臺幣十六元。
二、使用毒餌或其他藥品者:
(一) 一百五十噸以下:每艘新臺幣五千元。
(二) 超過一百五十噸:超過部分,每噸新臺幣五元。
第 12 條
貨櫃蒸燻消毒費,每只貨櫃新臺幣四千元。
第 13 條
進口貨物消毒費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百噸以下:每批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百噸至五百噸:每批新臺幣五千元。
三、超過五百噸至一千噸:每批新臺幣八千元。
四、超過一千噸至五千噸:每批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超過五千噸:每批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14 條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依其總噸位計算。但油輪得以房間實際體積計算收
費,並以一百立方呎為一噸;不足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第 15 條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應於公務人員上班時間內實施,因可歸責於船方之事
由,致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實施者,應由船方重新提出申請;船方申請於上
班時間外實施者,加收其費用二分之一。
第 16 條
出口水產品委託檢驗,每批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17 條
航空器衛生檢疫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疾病管制局依據航空站提供之
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每月造冊並詳列收費清單及國庫繳款書,於次月十
五日前通知各航空公司繳費;航空公司應於接獲通知當月二十五日前,持
繳款書向國庫 (中央銀行國庫局) 繳納,並將指定聯送還疾病管制局。
第 18 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輪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
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經疾病
管制局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