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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301010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發布日施行
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601008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4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1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100010069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700010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9 條條文;除第 4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
日施行者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135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5、7、8 條條文;並刪除第 9、16、1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5000035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6、7、17、1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1084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
(原名稱:國際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新名稱: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
法)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疾管字第 09000
119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