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301010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發布日施行
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601008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4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1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100010069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700010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9 條條文;除第 4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
日施行者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135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5、7、8 條條文;並刪除第 9、16、1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5000035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6、7、17、18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1084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
(原名稱:國際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新名稱: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
法)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疾管字第 09000
119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