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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第 1 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 (以下簡稱本
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保險事項支出。
二、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三、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