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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場地 (含禮堂、研習教室) 使用規定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