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
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小於 97 %。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 3 條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最大容許量 (ppm) │
├────────┼─────────┤
│砷 │0.2 │
├────────┼─────────┤
│銅 │2 │
├────────┼─────────┤
│鉛 │2 │
├────────┼─────────┤
│鎘 │0.2 │
├────────┼─────────┤
│汞 │0.1 │
└────────┴─────────┘
第 4 條
食鹽之水不溶解物含量應為 0.01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