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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演藝廳及藝廊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演藝廳、藝廊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
│項 目│時 間│ 裝台排練 │ 演出及活動 │
├────┼──────────┼──────┼───────┤
│演藝廳 │上午 08:30~12:00│ 5,000 元│ 7,000 元│
│ ├──────────┼──────┼───────┤
│ │下午 13:30~17:00│ 5,000 元│ 7,000 元│
│ ├──────────┼──────┼───────┤
│ │晚間 19:00~22:30│ 10,000 元│ 10,000 元│
├────┼──────────┼──────┼───────┤
│鋼琴 │每時段 │ 800 元│ 800 元│
├────┼──────────┼──────┼───────┤
│合唱台 │每時段 │ 400 元│ 400 元│
├────┼──────────┼──────┼───────┤
│舞蹈地墊│每時段 │ 400 元│ 400 元│
├────┼──────────┼──────┴───────┤
│藝廊 │每日 │ 600 元 │
├────┴──────────┴──────────────┤
│附註: │
│1.場地使用包括空調、燈光、音響。 │
│2.鋼琴、合唱台、舞蹈地墊之使用時段比照場地時段辦理。 │
│3.超越上開使用時段者,每小時場地加收新臺幣 2 千元、鋼琴加收│
│ 2 百元、合唱台、舞蹈地墊加收 1 百元,不足一小時者,均以一│
│ 小時計。 │
│4.臨時提出增加排練、演出時間一概不受理。 │
│5.為維護場地永續使用品質,凡使用場地者,於演出結束後,應會同│
│ 本館技術人員檢視使用情形後方得離去;若發現有任何毀壞時,應│
│ 依規定賠償。 │
│6.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費八│
│ 折優待。 │
└──────────────────────────────┘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
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