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及
修護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圖書資訊組: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諮詢服務及辦公室電腦化
等相關業務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
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置
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第 5 條
本館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室主任、專員、編審、助理研究
員、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編審、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展覽組、典藏組、推廣組及圖書資訊組組長,必要時得比照
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聘任。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館得依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諮詢、典藏、展品審查等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
第五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