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前項廣告審查分為新申請案及展延申請案。
第 3 條
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展延申請案之審查
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