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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酒類中甲醇及鉛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葡萄酒每公升 (純乙醇計) 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二、其他酒類每公升 (純乙醇計) 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 3 條
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三毫克以下。
第 4 條
酒類中二氧化硫殘留容許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二五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三公
克以下。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