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學術發展,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促進
大學發展其特色,特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講座,並依大
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領導相關學術領域聲望卓著,且於受推薦或
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活動,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
三、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第 3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向本部推薦,由本部遴選之。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
、工程及應用科學四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
、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學審會) 常務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常會) 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三人至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常會推薦講
座候選人。
四、常會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候選
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
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
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講座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第 4 條
國家講座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二個為限,並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四類
科,採平均定額分配。
第 5 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
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第 6 條
國家講座除由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助新
台幣一百萬元,按學期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 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 教學研究經費: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設備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 (構) 所提供之獎
金。
第 7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從次一學期
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學可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
設講座課程者,不在此限。
前項國家講座主持人,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於借調
期限期滿後,得繼續予以獎助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