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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規費及查核規費。
第 3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申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相關規費,適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
條規定。
七、產品檢驗相關規費如下:
(一)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
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正字標記各項查核規費如下:
一、品管追查相關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不定期抽樣之產品檢驗或改正期限屆滿後之再實施產品檢驗,其相關
規費如下:
(一)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
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三、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定期市場採購樣品所需
費用。
第 5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實施監督試驗或重新抽樣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
五百元。
第 6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認可試驗室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
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