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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配合臺灣歷史文教建設需要,推動國立臺灣歷史
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組:博物館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教育推廣、學術研究、
義工培訓等事項之規劃執行。
二 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解說導覽、展示品製作
、管理、維護、購置、蒐集及標本典藏等事項。
三 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展示工程與安裝、施工管理及
驗收等事項。
四 秘書室:機要、研考、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庶務、出納、公
共關係、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教授或研究員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士、
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
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處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
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