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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 (構) 受理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案件時,應依
附件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費收費標準表向申請審驗者收取審驗費。
第 3 條
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同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之同系列產品係指其技術規格及射頻性能均相同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