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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之化粧品廣告。
前項廣告分為新申請案及展延申請案。
第 3 條
平面及網路廣告申請案,以一版 (畫) 面為一件;廣播及電子媒體廣告申
請案,以一則為一件。但廣告內容相同者,得併同申請為一件。
第 4 條
廣告新申請案每件應繳納新台幣參仟肆佰元;展延申請案每件應繳納新台
幣壹仟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