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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
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第 3 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台幣拾元。
第 4 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
第 5 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 7 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
徵費用。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