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4002698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
收標準;新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
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3003123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3001804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
費用徵收標準;新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
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0532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刑一字第 222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