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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4002698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
收標準;新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
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3003123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3001804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
費用徵收標準;新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
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0532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刑一字第 222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