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
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
三 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 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五 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 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 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 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
等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第 2-1 條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 (二) │ 等。 │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 (五) │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 │二 │ │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 │
│研究助理 │ │三 │ │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
├─────┼─────┼───┼──────────────┤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 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 │五職等。 │
├─────┼─────┼───┼──────────────┤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 │三職等。 │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合計 │ │三三 │ │
│ │ │ (七) │ │
└─────┴─────┴───┴──────────────┘
第 10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