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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失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3100061
40 號函轉立法院決議廢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
表,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九十三年二月十
三日失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 0920051238 號函
行政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立法院法制委
員會審查後,提報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決議不予備查,
通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30000214 號函總統
府秘書長,通知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立法院
決議不予備查,並請廢止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20000
0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及第 9 條之編制表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11004
8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1100456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