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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相
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所 (系) 務會議通過,校長核
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標準,依各大學規定。
第 3 條
各所 (系)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所 (系) 當學年
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三分之一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
,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 4 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
人資格考核,經所 (系) 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
讀。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
業年限核計。
第 5 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
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 6 條
各大學辦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應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