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之實施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全面或局部實施,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二、配售物資之申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據轄區戶口資料及配售數量標準,向各相關物資供應機關(構),辦理配售物資之申請。
三、配售物資之運儲:
(一)由各相關物資供應機關(構),分區開設供應站;前款之物資申請單位應自備運輸工具,向各物資供應站領取,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及配售。
(二)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方式辦理。
四、公告及配售憑證之分送:各配售站遵照上級規定,辦理配售公告,並同時將配售憑證交由村、里長逐戶分送。
五、配售物資之價格:各類配售物資之價格,由各物資供應機關(構)報請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委員會核定後,統一公告之。
六、配售作業:
(一)各住戶按公告配售之時地,持戶口名簿(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等,持有關證明文件)及配售憑證(紀錄表),至指定配售站,按規定項量計價配購。每戶每月以配購一至三次(液化石油氣每月配購一次)為原則,逾期未申請者,不再補行配售。
(二)配售作業之實施,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列入年度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準備計畫內規劃之。
(三)實施配售期間,遇有未於本辦法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七、貨款結清:各配售執行機關於申請配售物資時,應將上次申購物資之價款全數結清,再提領下次所需配售之物資。
八、安全防護:由鄉、鎮、市、區公所配售小組於實施配售作業時,統一協調規劃全盤安全防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