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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對海巡工作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對海洋環境及資源之保護、保育或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
本獎章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及非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分別由服務單位或所屬機關推薦;其他人員,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海巡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 5 條
本署於接受推薦後,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要件通過後,報請署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 6 條
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其式樣如附表二;頒給外國人士者,並附譯本。
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署送銓敘部登記。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代領之。
第 9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軍職人員獲頒本獎章者,列入本署年度考績評核及晉任、職務候選資績計分;文職人員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