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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第 1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
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組:綜合規劃紀念館重要人權活動及特展,人權資產之保存與發
揚,資訊系統之整體策劃與製作,國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
作等事宜。
二 研究組:編印、出版人權資訊及書刊,介紹、研究、分析國內外人權
理論及現況,對當前人權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並舉辦相關研討會
、座談會等事宜。
三 展示組:規劃、徵集、製作人權展示品,充實展示場地軟、硬體設備
等事宜。
四 推廣組:統籌人權理念之推廣、人權文藝發展之推動、人權傳播媒體
之研製,及人權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等事宜。
五 圖書組:蒐集、購置、典藏人權資訊及書刊,建置人權文獻電子資料
庫,並針對當前人權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資料蒐集等事宜。
六 行政組: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並配合處務之推展,協助各業務單位完成工
作計畫。
前項各組得分科辦事。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特任;必要時得兼任,綜理處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或助理研
究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
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 11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2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